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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人寫新聞,著作權歸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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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丨蔡 斐
  人工智能的普及,讓機器人寫新聞不再是天方夜譚。近年來,美聯社的Wordsmith、華盛頓郵報的Heliograf、紐約時報的blossom、新華社的快筆小新、騰訊的Dreamwriter、今日頭條的張小明等新聞機器人輪番登場,大有一番取代傳統新聞記者的態勢。
  新聞機器人實質上是一種基于算法程序的新聞內容生產,相關機器人(實際上是寫作軟件)會根據算法來抓取數據、分析數據、提煉觀點,在第一時間自動生成稿件,并迅速送達用戶。據美國記事科學Narrative Science的預測,未來15年將有90%的新聞稿件由機器人完成。那么,機器人寫新聞,著作權歸誰呢?
  討論這一問題的前提是,機器人寫出的新聞作品同樣具有著作權的屬性。從目前的趨勢來看,新聞機器人生產的新聞作品,主要集中在財經、氣象、地質、體育、健康等具有特定格式和寫作模板的新聞領域。這些作品,尚未達到一般新聞通訊或者深度新聞調查的寫作層次。不過,按照著作權最核心的要素——“獨創性”——來判定的話,機器人寫出的新聞作品仍可以視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為“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來的?!碑斎唬捎跁r事新聞不屬于我國《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所以機器人撰寫的時事新聞自然也不能適用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
  那么,機器人寫新聞,著作權歸機器人嗎?顯然不行。機器人雖然具有智性,但它本質上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區別于具有自己獨立意志并作為自然人集合體的法人,將缺乏獨立人格和意志自由的機器人作為擬制之人,不符合法理上人與物之間的嚴格區別,也不符合著作權的法律主體資格。進一步說,當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強調享有著作權的主體只能是擁有智識思維的自然人和自然人的集合體,不能是機器,也不能是動物。2015年,美國猴子“自拍照”事件鬧上法庭后,法官的判決明確表示:“這只猴子以及所有動物,因為它們不是人類,在版權法下缺乏法定地位。”
  新聞機器人,雖然表現出不折不扣的新聞創作能力,但整個軟件的運行過程,包括所謂的機器人本身,都是依賴人類創制的技術路徑。順延這樣的邏輯,相關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應該由創制機器的“人”而不是機器人去享有和行使權利,也即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屬新聞機器人的創造人或所有人。
  參照我國著作權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機器人新聞寫作的著作權歸屬媒體單位是一條比較切實可行的路線。可以發現,我國市面上的新聞機器人一般都是由媒體單位出資購買并進行使用的,機器新聞的寫作無疑就應當屬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這樣處理,一方面可以避免機器人寫作“孤兒作品”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會鼓勵更多的媒體單位投入到更前沿的人工智能應用上來。
  原則之下也有例外。比如,目前機器人寫作新聞還處于模板寫作向自主寫作的過渡階段,“人機寫作”是一種普遍現象,機器人有時候只是充當了初始寫作的加工工具,后期還需要人工進行修改、補充、潤色。在這個過程當中,不能忽略實際創作人對于新聞作品創作所付出的智力勞動,更不能否認其享有的法律權利。再比如,不少新聞機器人最核心的算法程序,是軟件人員將文字程序語言轉化成計算機編碼語言進行開發寫成的,程序的知識產權有可能屬于某家技術公司所有,而不是屬于應用程序的媒體單位,這種情況下討論機器人新聞寫作的著作權問題就相對比較復雜。
  破解上述兩類情形的最簡單辦法,就是按照約定來操作。退一步說,其實并不是取得著作權就一定是好事情。實際上,機器人新聞寫作是很容易出現侵權問題的,比如抓取數據就很可能觸及隱私數據,或者侵犯知識產權。此外,一旦機器人在新聞寫作過程中出現數據差錯或者算法失誤,相應的法律風險也是特別巨大的。顯然,這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話題。(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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